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病毒扩散风险,我部已部署加强各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方法及其试剂盒(试纸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动物检疫中对生猪及其产品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应当使用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及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
二、应急期间,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盒(试纸条)可使用至2019年6月30日。
三、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试纸条)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三)违规调运生猪的;
(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六、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七、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生猪屠宰厂(场)样品采集和检测等有关要求,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上市生猪产品和屠宰厂(场)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确保屠宰厂(场)采集样品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风险评估和追溯调查工作中,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在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应当就地销毁相关生猪产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做好同批产品及流行病学相关风险产品的流向调查,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并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实施清洗消毒,按规定程序恢复生产。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省级以上兽医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个潜伏期(15天)后,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八、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十、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期,黑龙江、江苏两省发生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非洲猪瘟疫情后,农业农村部迅速派出督导组赴两省开展疫情处置指导和疫源追踪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黑龙江省明水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6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73654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管理方和技术人员对管理方式经常有不同意见,技术人员建议的有关免疫、饲养管理等方案常常得不到管理方的认可。二是作为一个投资近7亿元,拥有7.3万余头生猪的养殖场,只有1名2018年11月1日刚入职的驻场兽医;该场生猪台、消毒站等运行不良,场内车辆、人员管控不严,彼此之间相互串舍,一些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各项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打飞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没有验收就投入使用,还存在故意逃避检疫和监管等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2018年11月22日,该企业驻场兽医发现产房一窝仔猪死亡4头,剖检脾脏变大;经对11月23日—12月5日留存的部分仔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1月下旬,该企业保育舍也出现病死猪增加的情况;经对11月25日留存的保育猪病料样品进行回溯性检测,结果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2018年12月10日以来,该企业育肥舍生猪死亡数量不断增加,12月21日自行委托相关实验室检测,12月25日怀疑是非洲猪瘟,直到12月29日才报告疫情。综合各方面调查和实验室回溯性检测结果判断,该起疫情实际发生于2018年11月中旬甚至更早,病毒主要是通过未经严格消毒的淘汰母猪运转车带入,疫情最早是在母猪舍和保育猪舍发生,之后由于场内运转车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场内来回流动,导致病毒多点污染,疫情快速扩散,进而在12月下旬集中发病。调查中发现,2018年9月份以来,该企业曾发生疑似猪蓝耳病、不明原因水泡性疾病等情况。在上述过程中,该企业均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故意逃避检疫。该企业自2018年10月20日—12月24日期间多批次销售淘汰母猪578头,销售金额81.2246万元,经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检疫出证系统查询,销售的淘汰母猪均未经检疫。三是拒绝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阅明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记录,发现2018年9月份该企业存在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情况。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江苏省泗阳县某养殖企业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2月,截至报告疫情时共存栏生猪68969头。经调查,该企业在养殖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车辆管理不严。该企业的种猪场和育肥猪场存在运输仔猪车辆来回流动、共用买菜车辆、场区经理在两个场区和饲养员共餐等现象。二是防疫制度不健全,企业内免疫操作经常“一针多用”。三是篡改养殖数据。
经调查,该企业在疫情处置上至少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该企业在2018年12月初就出现生猪异常死亡,私自采集样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被告知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后,仍未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二是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该企业私自篡改养殖数据,不如实提供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资料。三是故意逃避检疫。2018年9月,该企业将一批淘汰母猪(约数百头)未经检疫销售给生猪经纪人。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四十二条、八十三条对动物疫情报告、申报检疫、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情况看,规模养殖企业管理不规范,生物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疫情发生的重要原因,并存在不履行疫情报告义务、故意逃避检疫、拒绝监督检查等涉嫌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将上述有关情况通报到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办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各养殖场(户)特别是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要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积极配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15〕3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怀疑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送检、调查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对首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立即将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疑似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对再次发生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同时按要求将确诊疫情信息以快报形式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对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的疫情,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按规定同时将确诊结果通报样品来源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相关信息,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到的非洲猪瘟疫情,其疫情认定程序,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各地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样品送检、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疫情。
非洲猪瘟
二、疫情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
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II级)疫情
30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III级)疫情
30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IV 级)疫情
30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必要时,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实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具体级别进行认定。
(二)疫情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IV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三)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 I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 I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相邻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II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IV 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以及发生疫情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 IV 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监测排查。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等级别疫情时,要严格限制生猪及其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生猪与生猪产品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生猪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发布并适时调整。
(四)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f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隔离场,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隔离场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牲畜交易场所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场所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为疫点。
疫区: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受威胁区:一般是指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饲养环境、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追踪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必要时考虑特殊供给保障需要,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停止生猪屠宰活动。
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对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场所等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对疫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严格隔离,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就近屠宰。对病原学检测为阳性的养殖场户,应扑杀其所有生猪,并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停止生猪屠宰活动,采集猪肉、猪血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猪肉产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6.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要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四)疫情排查监测
各地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疫情发生前至少 1个月以来疫点生猪调运、猪只病死情况、饲喂方式等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要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监测力度。要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排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立即采样送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五)疫情追踪和追溯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至少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工具和人员往来情况等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疫情追踪追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的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的生猪全部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天后(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未出现新发疫情的;或者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15天后,引入哨兵猪继续饲养 15天后,哨兵猪未发现临床症状且病原学检测为阴性,未出现新发疫情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15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对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抽样检测表明未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经就地高温处理后可加工利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经过 48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解除封锁后,在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应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期间猪只不得调出),对哨兵猪进行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均为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的,相关养殖场(户)方可补栏。
(七)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四、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同步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发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解疑释惑、以正视听,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II级)以上疫情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二)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在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有关事宜,由农业农村部商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实施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五)本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3.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4.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附件1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包括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和钝缘软蜱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剩余物、饲料、饮水、圈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疣猪和薮猪虽可感染,但不表现明显临床症状。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 5耀19天,最长可达 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感染猪在 12耀14天内 100% 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 30% 耀50% ,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温可高达 42℃ ,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100% 。病程4耀10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 40.5℃ 。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 5耀30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耀15个月。
三、病理变化
典型的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鉴别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鉴别诊断。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2)
(二)抗体检测
抗体检测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阻断酶联免疫吸附
试验和间接荧光抗体试验等方法。
抗体检测应在符合相关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以及受委托的相关实验室进行。
(三)病原学检测
1.病原学快速检测:可采用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聚合酶链式反应和实时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等方法。
2.病毒分离鉴定:可采用细胞培养等方法。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工作,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
(四)结果判定
1.临床可疑疫情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
(1)流行病学标准
①已经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②饲喂餐厨剩余物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
③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①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肤发红或发紫;
③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⑤出现神经症状。
符合第①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①脾脏异常肿大;
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③下颌淋巴结出血;
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2.疑似疫情
对临床可疑疫情,经病原学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确诊疫情
对疑似疫情,按有关要求经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核,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确诊疫情。
附件2
非洲猪瘟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要求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病原学样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脏、扁桃体、淋巴结、肾脏和骨髓等。如环境中存在钝缘软蜱,也应一并采集。
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规范填写采样登记表,采集的样品应在冷藏密封状态下运输到相关实验室。
一、血清样品
无菌采集5ml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耀24h,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冷冻保存。
二、病原学样品
(一)抗凝血样品
无菌采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保存。
(二)组织样品
首选脾脏,其次为扁桃体、淋巴结、肾脏、骨髓等,冷藏运输。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保存。
(三)钝缘软蜱将收集的钝缘软蜱放入有螺旋盖的样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盖内衬以纱布,常温保存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70℃ 冷冻保存或置于液氮中;如仅对样品进行形态学观察,可以放入 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3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种类
最有效的消毒产品是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强碱类及戊二醛。强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v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耀5次,连续 7天,之后每天消毒 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附件4
非洲猪瘟无害化处理要求 在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过程中,对病死猪、被扑杀猪及相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月26日国务院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推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公告》)落实落地,切实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生猪屠宰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环节,根据我国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和国内外防控经验,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非洲猪瘟自检,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非洲猪瘟检测不合格的肉品流入市场。
二、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积极作为,创造条件,尽早开展非洲猪瘟自检。要根据企业规模和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明确实施期限。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检测能力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要鼓励和支持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兽医实验室提供规范的社会化服务,承接屠宰企业委托检测任务。要加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满足暂时不具备非洲猪瘟监测能力的小型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需求。
四、规范样品检测
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检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全覆盖的前提下,进行入场前检测,即在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进行检测。屠宰过程中发现疑似非洲猪瘟典型病变的,要立即停止屠宰,将可疑生猪转至隔离间,并采集病变组织和血液样品进行检测。用于生产饲料原料的猪血,在出厂前按每车次采集3个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的采集、运输与保存应当符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的要求。
五、严格结果处置
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将检测结果报告驻场官方兽医,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确诊为阴性的,及时通知企业恢复生产。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包括已屠宰的同批次生猪)按照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通知予以补助。
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或食品加工、流通环节检测后追溯发现屠宰企业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造成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生猪产品流出屠宰厂(场)的,应当就地销毁生猪产品,责令屠宰企业召回同批次产品并按规定销毁,暂停屠宰活动,彻底清洗消毒,15日后,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助。
六、严格监管措施
各地要结合落实非洲猪瘟检测要求,在5月1日前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要鼓励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标准化示范创建,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各地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等屠宰领域违法专项行动,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防屠宰领域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为屠宰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农业农村部将于7月对各地落实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和清理整改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今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13日